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志維
具 保 人 盧煥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煥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煥章因被告盧志維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 103 年7 月17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於103 年 12月15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2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 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 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 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 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件在卷足稽。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盧煥章應 於104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 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 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