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08號
TYDM,104,聲,1008,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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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惠婷
      顏瓊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
聲沒字第4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惠婷顏瓊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2 年度偵字第39 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 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 報告1 份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湯惠婷顏瓊君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於101 年10月間起,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 區○○○路00號前擺設攤位,公開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違反商標法,嗣為警於同年11月10日下午5 時1 分許在上址攤位查悉上情。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9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103 年7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1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2 份存卷為 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品等情,有日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委任狀、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 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各1 份等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商標 法第98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依據 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所有人│
├──┼───────────┼──┼──┼───┤
│ 1. │仿冒日本商標三麗鷗股份│22 │件 │湯惠婷
│ │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行動│ │ │顏瓊君
│ │電話外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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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