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4年度,2號
TYDM,104,易緝,2,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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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62
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建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參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呂建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18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 年7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嗣呂建 煌於98年間受雇於「柏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 稱柏勛公司),並於98年起派駐擔任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 為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總幹事,負責社區日常事務之管理、代收管理費等費用、 委外工程接洽、遴選、聯繫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 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自98年8 月至100 年12月間止,先後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經費用途」、「金額」欄 所示等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後(管理費係按月結算),各基於 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嗣經「維納斯社區管理委 員會」主任委員發覺帳務有異而進行清查,始查知上情。二、案經「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王包義訴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建煌(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及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許曉娟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維納斯社區 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入日報表、98年度至100 年度「維納 斯社區」管理費收繳速見表、被告坦承侵占之切結書、管理 費速見表之金額未載入日(月)報表之金額統計表、存證信 函、住戶姚佩禎表示有交付附表編號30款項予被告以購買電



影票之切結書、中華清潔社就附表編號26、28所示金額之請 款單、「維納斯社區」表示收到附表編號23所示再生企業社 之舊衣回饋金收據、100 年5 月份之收款暨存款紀錄表、98 年8 月至100 年12月間被告侵占管理費之金額整理表、本院 民事庭101 年度訴字第1858號判決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被告本件 犯行足資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 罪。
㈡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為之,且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應以包括一行 為予以評價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業務侵 占犯行,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之時間達2 年有餘,同月份所 侵占之款項於經費用途、名義上亦有所不同(如附表編號22 、23;25、26;27、28及29、30所示),難認係基於同一犯 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 犯,而得成立包括一罪。是以,被告所犯附表各罪,均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被告有上開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力償還,竟起意侵占附表 所示之款項,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0萬7,682元,復未 能與「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 損害,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調查及準備程序時 已能坦承犯行,勇於認錯,兼衡「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就本案另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已經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訴 字第1858號判決判處被告應與柏勛公司連帶給付「維納斯社 區管理委員會」163萬7,996元,有該判決附卷可佐,及其素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經費用途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98年8月 │管理費(每月結算) │1,681元 │
├──┼───────┼──────────┼─────────┤
│ 2 │98年9月 │管理費 │4,553元 │
├──┼───────┼──────────┼─────────┤
│ 3 │98年10月 │管理費 │9,999元 │
├──┼───────┼──────────┼─────────┤
│ 4 │98年11月 │管理費 │1萬8,990元 │
├──┼───────┼──────────┼─────────┤
│ 5 │98年12月 │管理費 │6萬4,285元 │
├──┼───────┼──────────┼─────────┤
│ 6 │99年1 月 │管理費 │6萬2,686元 │
├──┼───────┼──────────┼─────────┤
│ 7 │99年2 月 │管理費 │7萬4,021元 │
├──┼───────┼──────────┼─────────┤
│ 8 │99年3 月 │管理費 │6萬5,705元 │
├──┼───────┼──────────┼─────────┤
│ 9 │99年4 月 │管理費 │4萬2,821元 │
├──┼───────┼──────────┼─────────┤
│ 10 │99年5 月 │管理費 │5萬8,263元 │
├──┼───────┼──────────┼─────────┤
│ 11 │99年6 月 │管理費 │5萬6,365元 │
├──┼───────┼──────────┼─────────┤




│ 12 │99年7 月 │管理費 │9萬6,401元 │
├──┼───────┼──────────┼─────────┤
│ 13 │99年8 月 │管理費 │7萬3,055元 │
├──┼───────┼──────────┼─────────┤
│ 14 │99年9 月 │管理費 │8萬1,881元 │
├──┼───────┼──────────┼─────────┤
│ 15 │99年10月 │管理費 │7萬0,379元 │
├──┼───────┼──────────┼─────────┤
│ 16 │99年11月 │管理費 │5萬6,011元 │
├──┼───────┼──────────┼─────────┤
│ 17 │99年12月 │管理費 │7萬7,151元 │
├──┼───────┼──────────┼─────────┤
│ 18 │100 年1 月 │管理費 │9萬7,5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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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0 年2 月 │管理費 │9萬7,0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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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0 年3 月 │管理費 │11萬1,195元 │
├──┼───────┼──────────┼─────────┤
│ 21 │100 年4 月 │管理費 │9萬7,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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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0 年5 月 │管理費 │8萬5,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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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0 年5 月25日│再生企業社支付100 年│1萬5,000元 │
│ │ │5 月20日至101 年5 月│ │
│ │ │19日為期1 年之舊衣回│ │
│ │ │收回饋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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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0 年6 月 │管理費 │7萬6,9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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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0 年7 月 │管理費 │2萬9,2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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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0 年7 月 │中華清潔社請款垃圾袋│6,519元 │
│ │ │及清潔用品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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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0 年8 月 │管理費 │1萬9,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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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0 年8 月 │中華清潔社請款垃圾袋│9,230元 │
│ │ │及清潔用品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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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0 年9 月 │管理費 │2萬0,0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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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0 年9 月 │姚佩禎欲購買20張電影│4,000元 │
│ │ │票之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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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0 年10月 │管理費 │1萬0,9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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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0 年11月 │管理費 │6,6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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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0 年12月 │管理費 │6,6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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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160萬7,6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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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