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85號
TYDM,103,附民,285,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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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嘉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裕璋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陳欣甲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673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欣甲被訴103 年度易字第673 號背信案件,業經本院 於104 年3 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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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承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