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04號
TYDM,103,附民,204,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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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鄭斯遠
被   告 陳芊芊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30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所涉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730 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 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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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