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12號
TYDM,103,附民,112,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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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宏宇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洪文靜
被   告 許文懷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文靜許文懷被訴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04 年 3 月17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71 號判決被告2 人均無 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 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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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