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3年度,377號
TYDM,103,簡上,377,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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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昆發
      楊李梅
      吳淑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三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30
日所為102 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018號、第
95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01 年8 月9 日起,在桃園市龜山區(即改制 前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號經營「雅竹健康生活館」 (下稱雅竹生活館)擔任負責人,並僱請庚○○擔任雅竹生 活館現場接待及收取款項之人員。甲○○、庚○○竟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而容留、媒介成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犯意 聯絡,假借按摩之名,行經營色情行業之實,共同在雅竹生 活館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人員己○○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 稱半套性交易(即女子以雙手撫摸男客性器至射精)之猥褻 按摩工作(下稱半套性服務),實收費方式每60分鐘新臺幣 (下同)1,200 元或120 分鐘1,800 元計算,無性需求者則 由服務小姐以一般按摩方式,每120 分鐘1,200 元計價,由 甲○○抽取交易所得中四成之金額,其餘則歸從事半套性服 務之女子所有,嗣於102 年4 月2 日晚間8 時許,經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3條遴選 之丙○○喬裝男客,至雅竹生活館消費,庚○○乃引領丙○ ○至6 號包廂,並媒介己○○至上開包廂為丙○○按摩身體 部位,嗣己○○主動以褪去丙○○內褲示意將從事半套性服 務,丙○○即詢問價格並佯裝允諾己○○為其從事半套性服 務而尚未為半套性服務前,員警即進入臨檢,因而查獲上情 。
二、甲○○自101 年8 月5 日起,在桃園市龜山區(即改制前桃 園縣龜山鄉○○○路0 段0 號經營「冬之鄉美容館」擔任負 責人,並僱請乙○○擔任冬之鄉養生館現場接待及收取款項 之人員。甲○○、乙○○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容留、媒介 成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假借按摩之名,行 經營色情行業之實,共同在冬之鄉美容館媒介、容留店內女



服務人員己○○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性交易(即女子 以雙手撫摸男客性器至射精)之猥褻按摩工作(下稱半套性 服務),實收費方式每60分鐘新臺幣(下同)1,200 元計算 ,無性需求者則由服務小姐以一般按摩方式,每120 分鐘1, 200 元計價,由甲○○抽取交易所得中四成之金額,其餘則 歸從事半套性服務之女子所有,嗣於102 年4 月9 日晚間9 時許,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 條、第13條遴選之丙○○喬裝男客,至冬之鄉美容館消費, 乙○○乃引領丙○○至3 號包廂,並媒介戊○○至上開包廂 為丙○○按摩身體部位,嗣戊○○主動以褪去丙○○內褲示 意將從事半套性服務,丙○○即詢問價格並佯裝允諾戊○○ 為其從事半套性服務而尚未為半套性服務前,員警即進入臨 檢,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被告甲○○、庚○○及乙○○之辯護人為渠等利益辯護稱: 證人即警方選定之第三人丙○○於警詢及原審審判中之證述 及臨檢紀錄表均屬傳聞證據,故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一、證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證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且被告之辯護人就上開供述之 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提出爭執,檢察官復未證明該供 述有何特別可信之處,應認證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無證 據能力。
二、證人丙○○於原審中之證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者係以被告以 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 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 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 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 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查證人丙○○在原審向法官所 為之證述,業經具結,其陳述之任意性及可信性既無疑義, 自有證據能力。又本院於審理中業經傳喚證人丙○○到庭, 經具結後經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3 人之對質詰問權利,證 人丙○○上開證言,有證據能力。




三、臨檢紀錄表:
卷附臨檢紀錄表僅係單純書證,並非供述證據,殊無「傳聞 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且無其他法定應排除之事由存在, 與本案亦有自然之關連性,故有有證據能力;而辯護人泛言 稱該證據乃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自無可採。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除辯護人爭執部分外,本判決其餘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 ,被告3 人及渠等辯護人就上開傳聞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9頁背面),而本院審 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 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 為證據。
五、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3 人及渠等辯護人並未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 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分別擔任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 之負責人,而被告庚○○、乙○○則分別擔任雅竹生活館及 冬之鄉美容館之現場接待人員,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容留 猥褻犯行,並均辯稱: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內並沒有 經營性交易,都只有純按摩,小姐來應徵時,也都會說禁止 性交易,店內也都有張貼公告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分別擔任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之負責人, 並分別聘雇被告庚○○、乙○○擔任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 容館之現場接待人員,另分別僱用己○○及戊○○擔任按摩 小姐,而證人即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選定喬裝男客 之第三人丙○○分別於102 年4 月2 日晚間9 時許及同年4 月9 日晚間9 時許,前往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且經 被告庚○○及乙○○接待後,分由按摩小姐己○○及戊○○ 進行服務,嗣經警分別查獲等情,業據渠等自承在卷(見10 2 偵9018卷第8 頁第15頁至第17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73 頁,102 偵9582卷第9 頁至第10頁、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第 43頁,本院卷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核與證人即按摩小姐 己○○及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102 偵



9018卷第31頁至第32頁,102 偵9582第18頁,本院卷第116 頁、第120 頁背面至第121 頁)此外復有雅竹生活館及冬之 鄉美容館之商業登記抄本、臨檢紀錄表及龜山分局簽呈各1 份在卷可佐(見102 偵9108卷第36頁至第37頁,102 偵9582 卷第24頁、第32頁,102 偵9582不得閱覽卷第13頁),此部 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102 年4 月2 日晚間9 時 20分許,我有配合龜山分局前往雅竹養生館進行錄音蒐證, 我沒有辦法挑小姐,當天我進入包廂後是己○○進入包廂來 幫我服務,她進來之後就幫我全身按摩,並有跟我提到消費 的方式,因為我是進入蒐證,所以就問她消費的方式,看看 是否有妨害風化的詞句,問到前或半套的部分,小姐就會比 手劃腳,在我耳朵旁邊輕輕的說,例如問小姐會不會用手幫 我弄,小姐會說不會,但是會在我耳朵邊說會,而且會用作 出上下套弄的手勢,在問這些問題前,我都會問到錢的部分 ,因為當天是拿小支的手機進去錄音,所以有些錄音沒有很 清楚,因為小姐不會主動說進行全套或半套服務,所以都是 我去主動詢問;102 年4 月9 日我是配合龜山分局前往冬之 鄉美容館進行錄音蒐證,去之前,警方有拿出法律條文及相 關資料,告訴我該如何與小姐對談,以確認該店家是否從事 全套或半套,當天進入冬之鄉美容館,是櫃檯人員帶我進入 包廂內,是一位越南小姐戊○○進來幫我做全身按摩,我會 問她一些消費方式,但因錄音手機的關係,有些錄的不是很 清楚,我問到錢或半套部分時,小姐會在我耳朵旁邊輕輕的 說一小時和二小時都是一樣,到了最後,她拉下我的四角褲 ,去包廂外拿熱毛巾和潤滑油進來準備幫我打手槍時,我就 用手機撥了通電話,然後警方就進來臨檢,我當時有問她等 一下可否幫我用出來,她也回答我說「你躺好,我幫你用一 下」,都是我主動問小姐可否從是半套或全套服務,小姐都 不會主動說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第21頁至 第23頁);嗣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2 年4 月2 日及4 月 9 日,我分別有前往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幫龜山分 局進行蒐證,我都會問按摩小姐1 個小時及2 個小時的費用 為何,以及是使用潤滑油,並且詢問可否碰觸按摩小姐的身 體,102 年度偵字第9018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是我前往雅竹 生活館後所製作的警詢筆錄,我在當日所述該生活館的按摩 小姐己○○先幫我全身按摩,後來在我耳朵邊小聲的說按摩 1 小時1,200 元就可以有半套性服務,如果2 小時,要再多 加600 元,就是用手及精油幫我用出來之猥褻性服務等情都 是實在的,本院卷第60頁勘驗筆錄的對話,是因為按摩小姐



有按摩到我的大腿內側,我就有反應,當時我的生殖器(即 陰莖)是先勃起再軟掉,我就問她說「可不可以幫我弄出來 」,本院卷第61頁勘驗筆錄中我會問按摩小姐可否碰觸胸部 ,是因為警察要我這樣問。102 年度偵字第9582號卷第20頁 至第22頁是我前往冬之鄉美容館後所製作的警詢筆錄,我在 警詢中稱冬之鄉美容館的按摩小姐戊○○幫我按摩,並且在 我耳邊詢問我要1 小時1,200 元還是2 小時1,200 元服務, 我回答要1 小時1,200 元,她就拉下我的四角褲幫我作打手 槍之行為,我就問她說是否要另外收費,她就說要看我的意 思,我又問她是否要幫我用出來(即射精),她就點頭暗示 說可以,我問她可否撫摸她的胸部,她也說可以等情也是實 在的,本院卷第67頁勘驗筆錄所是我與按摩小姐的對話內容 ,是要套該按摩小姐的話,就是要問她1,200 元的價格是否 包含用出來。因為錄音設備的關係,有時候小姐也會靠近我 耳邊輕聲細語,所以會錄不到音,而且龜山地區的按摩店已 經被查獲很多家,所以都會要小姐用手勢,不要用對話的等 語(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05 頁)。互核證人丙○○上開證 詞,其就伊分別於102 年4 月2 日及4 月9 日,為警方蒐集 妨害風化之事證,而前往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且於 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內確實發現己○○及戊○○欲以 每小時1,200 元之價格提供撫摸陰莖直至射精之猥褻性交易 之服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具結證述歷歷,所述前後一 貫,並無瑕疵,另證人丙○○雖係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 分局選定前往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蒐集事證的男客, 然並無事證顯示其等與被告3 人與店內小姐己○○及戊○○ 有何恩怨仇隙,且證人丙○○所證述受警指派前往蒐集本案 之相關事證,在一般社會評價上非屬榮譽或光彩之事,衡情 證人丙○○應無刻意毀損自身名譽及甘冒偽證重責虛偽陳述 而陷人入罪之必要,況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丙○○於蒐證雅 竹生活館及冬之香美容館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 ,細譯各該錄音檔案中證人丙○○與己○○及戊○○之對話 內容,核與證人丙○○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從而,堪認雅竹 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內之按摩小姐己○○及戊○○確有與 證人丙○○達成提供猥褻性服務之合意。
㈢又查,被告甲○○所經營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之外觀 ,均懸掛女性衣著甚少之照片,有現場照片2 幀在卷可佐( 見102 偵9018卷第40頁,102 偵9582卷第26頁),而被告甲 ○○亦自承係利用女子清涼照片作為攬客之用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第135 頁)。苟被告甲○○所經營之雅竹生活館及冬 之鄉美容館僅係單純按摩,何需於店外懸掛該等女性清涼照



片,復參以附表所示雅竹生活館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證人 己○○確同意證人丙○○碰觸其胸部私密部位,而證人戊○ ○亦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證人丙○○曾碰觸過其胸 部、腿部及翻裙子(見102 偵9582卷第18頁背面,本院卷第 122 頁背面至第123 頁),苟被告甲○○所經營之雅竹生活 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內僅係單純按摩,何以證人己○○、戊○ ○會允許證人丙○○接觸渠等身體之私密部位,況女性之胸 部、大腿私密部位遭異性刻意接觸,常有性暗示之意涵存在 ,足見被告甲○○所經營之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確有 證人丙○○上開所指提供半套性服務之情存在。 ㈣再以經營養生館名義兼營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行為,為警方治安查察之重點,輕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重則涉犯刑責,被告甲○○、庚○○及乙○○均非毫無社 會經驗之人,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而證人己○○及戊○○ 於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擔任按摩小姐,並無固定底薪 係與被告甲○○依據按摩費用6 、4 分帳之情,業據被告甲 ○○自陳在卷(見102 偵9018卷第8 頁,102 偵9582卷第16 頁),則證人己○○、戊○○於按摩過程有無可能為維持生 計、招攬客源,以提供半套性服務之方式刺激顧客消費,已 足啟人疑竇。而身為具管領監督權力之被告甲○○,以及現 場服務人員之被告庚○○及乙○○,為免小姐從事不法犯行 ,理當設法查緝、防範,然被告3 人捨此未為,反媒介證人 己○○及戊○○分別與證人丙○○進入包廂,且於證人丙○ ○進入包廂後即未再加聞問,刻意容留證人己○○、戊○○ 於包廂內與證人丙○○達成提供半套性服務之合意,佐以證 人己○○、戊○○所使用之按摩包廂僅以布簾隔間無法上鎖 ,有現場查獲照片在卷可佐(見102 偵9018卷第40頁,102 偵9582卷第28頁),復參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若 有按摩小姐從事性服務,即予以解職,並負責損失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135 頁),則證人己○○、戊○○於此等環境 下,猶與證人丙○○達成為其從事半套性服務之合意,無懼 遭被告庚○○、乙○○發現,並遭被告甲○○解職及追償之 風險,衡以證人己○○、戊○○若以提供半套性服務吸引客 人,則可誘使來店客人增多,提高營業業績,雅竹生活館及 冬之鄉美容館非無因容留證人己○○、戊○○為半套性服務 而獲利,是被告3 人顯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 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至明。
㈤至證人己○○、戊○○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始終證稱並未 在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內從事性交易,且被告甲○○ 亦禁止在內從事性交易,而案發當日亦未欲對證人丙○○為



半套性交易云云(見102 偵9018卷第31頁至第32頁、102 偵 9582卷第18頁背面至第19頁;本院卷第116 頁、第121 頁至 第122 頁)。惟查,依附表所示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香美容館 錄音檔案之勘驗結果,證人己○○、戊○○於證人丙○○詢 問可否提供半套性交易及價格時,均未直接加以拒絕,苟如 證人己○○、戊○○上開所證,被告甲○○已嚴格禁止渠等 在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內從事性交易,且當日未欲與 證人丙○○為性交易,渠等理當直接拒絕才是,焉會於證人 丙○○詢問候,仍持續對證人丙○○對話,況參諸渠等自承 目前仍在雅竹生活館及冬之鄉美容館內任職(見本院卷第11 8 頁、第123 頁),顯見渠等利害關係與被告甲○○、庚○ ○及乙○○一致,復參以被告甲○○亦自承於案發後有為證 人己○○、戊○○委請律師代撰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 明確(見本院卷第135 頁),且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桃秩聲字第13號、第15號卷宗核閱無訛,亦見被告甲○ ○與證人己○○、戊○○關係緊密,既證人己○○、戊○○ 與被告3 人間利害關係一致且與被告甲○○間關係緊密,則 渠等證詞顯有偏頗被告3 人之虞存在,從而,本院自不得以 證人己○○、戊○○與常情有違且客觀上亦偏頗之證詞,而 對被告3人為有利之認定。
㈥又卷內固有懸掛「本店禁止色情交易及服務」、「本館嚴禁 色情交易及服務」海報之照片3 幀(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0 頁),其中經比對本院卷第19頁及第20頁及102 偵9582卷第 27頁查獲之現場照片,其相同位置於查獲時並未懸掛「本館 嚴禁色情交易及服務」之標示,顯然為案發後所加掛;況且 ,苟被告甲○○、庚○○及乙○○確有嚴禁性交易之舉,證 人己○○及戊○○豈敢故違規範,明目張膽在雅竹生活館及 冬之鄉美容館內從事猥褻之性交易行為而不懼被告3 人察覺 ,是縱有上開海報懸掛,亦僅徒具形式,自不得以此,而對 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另被告甲○○另案固因涉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判決駁回上訴,有各該案 號判決書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4頁至第51頁、第72頁 至第79頁),然被告甲○○縱因相類似案件經法院諭知無罪 判決,惟另案與本案間情節、證據並非全然相同,尚不得以 此比附援引,從而,亦難以此,而逕對被告甲○○為有利之 認定。
㈦被告甲○○、庚○○及乙○○雖均辯稱:雅竹生活館及冬之 鄉美容館內並沒有經營性交易,都只有純按摩,小姐來應徵



時,也都會說禁止性交易,店內也都有張貼公告云云。惟查 ,本案被告3 人確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共同 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行,已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被 告3 人空言否認犯行,顯與事實相悖,均不足採。 ㈧辯護人固為被告3 人利益辯護稱:證人丙○○證詞多屬臆測 且與事實不符,且證人己○○及戊○○均未主動表示要為半 套性交易云云;惟查,證人丙○○之證述具可信性,已據本 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是辯護人泛言指謫證人丙○○屬臆測 之詞及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又證人己○○及戊○○固未 主動向證人丙○○為半套性交易之要約,然依附表所示雅竹 生活館及冬之香美容館之錄音檔案之勘驗結果,渠等經證人 丙○○詢以是否可為半套性交易之際,並未加以拒絕,反繼 續與證人丙○○就價格及時間等事項為對話,足見證人己○ ○與戊○○主觀上確有為證人丙○○提供半套性交易之真意 ,從而,亦不得以本件係證人丙○○主動要約,而對被告3 人為有利之認定,從而,辯護人此部所辯,亦不足採。 ㈨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 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 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 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 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 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 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 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 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 2 號判決意旨可參)。是本件己○○、戊○○固均尚未為猥 褻行為時,即因員警遭查獲,據證人丙○○證述如前,然觀 諸前開意旨,尚無礙於被告3人刑之成立,併予敘明。 ㈩綜上所述,被告3 人前揭所為辯詞,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實 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堪以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犯罪構 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 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 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 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果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 ,是行為人媒介、容留之行為一經成立即屬既遂,無需真正 進行完整「半套」猥褻之必要。因此本案中證人丙○○喬裝 男客之事實欄一、二之行為,雖均無消費性服務之真意,亦



無礙各次被告甲○○、庚○○、乙○○媒介、容留行為之成 立。核被告甲○○、庚○○、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 以營利罪。其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之低度行 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 庚○○間就事實欄一,被告甲○○、乙○○就事實欄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犯 事實欄一、二所載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 論併罰。
三、原審經詳細調查,以被告甲○○、庚○○、乙○○3 人罪證 明確,適用上揭規定,並審酌被告3 人為圖營利,竟媒介成 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交易,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 所為非是,惟被告3 人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本件雖有上開 犯行,且所得不高,並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 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甲○○部分量 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被告乙○○及庚○○均分別量處有 期徒刑2 月,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被告甲 ○○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3 人仍 執陳詞,以否認犯行為由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不得上訴。
附表:
┌───────┬───────────────────────┬────────────┐
│檔案名稱 │ 勘 驗 結 果 │ 所在卷頁位置 │
├───────┼───────────────────────┼────────────┤
│雅竹養生館錄音│(02:04許接待小姐問客人要不要洗澡) │本院卷第57頁至第64頁。 │
│光碟 │(02:30許出現接待小姐問客人要喝什麼飲料的對話│ │
│ │) │ │




│ │(02:50許出現小便的聲音,) │ │
│ │(其餘略) │ │
│ │【時間05:49~08:01】 │ │
│ │ 小姐:第一次來嗎? │ │
│ │ 客人:對啊。喔,有冷喔。 │ │
│ │ 小姐:啊?你會冷喔? │ │
│ │ 客人:有一點。 │ │
│ │ 小姐:好,我拿那個給你擦喔。好,你趴著。 │ │
│ │ 客人:好。 │ │
│ │ (之後小姐以外國語言與其他小姐對話) │ │
│ │ 小姐:你很冷喔?給你這個擦? │ │
│ │ 客人:有一點啦。 │ │
│ │ 小姐:啊? │ │
│ │ 客人:還好? │ │
│ │ 小姐:我感覺好冷喔。 │ │
│ │ 客人:啊? │ │
│ │ 小姐:我感覺好冷喔。 │ │
│ │ 客人:喔,怎麼那麼燙? │ │
│ │ 小姐:嗯? │ │
│ │ (接下來開始出現拍打的聲音,應係小姐在幫客人│ │
│ │ 拍打身體。 │ │
│ │ ) │ │
│ │ 客人:哇,好燙。 │ │
│ │ 小姐:很燙?OK喔? │ │
│ │ 客人:對。 │ │
│ │ (繼續出現拍打的聲音,相當規律。) │ │
│ │ │ │
│ │【時間08:02~10:17】 │ │
│ │ (間歇性出現拍打的聲音,有時寂靜無聲,有時有│ │
│ │ 拍打的聲音 │ │
│ │ 。應係小姐在為客人按摩。此外夾雜電視播放節目│ │
│ │ 的聲音。) │ │
│ │ │ │
│ │【時間10:18~10:23】 │ │
│ │ 小姐:我會不會很重? │ │
│ │ 客人:還好。 │ │
│ │ 小姐:還好喔?受不了你講出來喔。 │ │
│ │ 客人:好。 │ │
│ │ (以上應係指按摩力道會不會很重,如過重,要客│ │
│ │ 人反映。) │ │




│ │ │ │
│ │【時間10:24~11:51】 │ │
│ │ (間歇性出現拍打的聲音,有時寂靜無聲,有時有│ │
│ │ 拍打的聲音 │ │
│ │ 。應係小姐在為客人按摩。此外夾雜電視播放節目│ │
│ │ 的聲音。) │ │
│ │ │ │
│ │【時間11:52~13:01】 │ │
│ │ 客人:你很瘦耶。 │ │
│ │ 小姐:沒錢吃飯啊。 │ │
│ │ 客人:唉唷,講這樣。 │ │
│ │ 小姐:真的啊?如果有錢吃的非常胖啊,沒錢吃會│ │
│ │ 變瘦,我每 │ │
│ │ 天都吃泡麵啊。 │ │
│ │ 客人:真的假的? │ │
│ │ 小姐:真的啊,營養不夠啊。 │ │
│ │ 客人:是。 │ │
│ │ 小姐:對啊。 │ │
│ │ 客人:像你這個是算指壓還是油壓? │ │
│ │ 小姐:啊? │ │
│ │ 客人:像你現在用的這個是? │ │
│ │ 小姐:這個是指壓啊。 │ │
│ │ 客人:喔。 │ │
│ │ 小姐:你常按摩嗎? │ │
│ │ 客人:不會很常。 │ │
│ │ 小姐:是喔? │ │
│ │ 客人:對。 │ │
│ │ 小姐:這個附近你有來過嗎?你住哪裡? │ │
│ │ 客人:我住龜山啊。 │ │
│ │ 小姐:喔,很近啊。住那邊很冷喔? │ │
│ │ 客人:很冷? │ │
│ │ 小姐:冬天很冷喔。 │ │
│ │ 客人:嗯。 │ │
│ │ 小姐:不過現在很涼喔。 │ │
│ │ 客人:對啊。 │ │
│ │ 小姐:哥哥那個8 點半晚上如果開車要小心點喔,│ │
│ │ 危險喔。 │ │
│ │ 客人:對啊。 │ │
│ │ 小姐:你吃飽了嗎? │ │
│ │ 客人:吃飽了啊。 │ │




│ │ │ │
│ │【時間13:02~14:14】 │ │
│ │ (除了電視播放節目的聲音,都是一片沈默,沒有│ │
│ │ 人的對話出 │ │
│ │ 現。) │ │
│ │ │ │
│ │【時間14:15~16:04】 │ │
│ │ 客人:很想。 │ │
│ │ 小姐:很想喔? │ │
│ │ 客人:啊? │ │
│ │ 小姐:啊我受不了怎麼辦咧? │ │
│ │ 客人:受不了,我怎麼知道你要怎麼辦? │ │
│ │ 小姐:我問你啊。 │ │
│ │ 客人:我哪知道。這樣嗎?你也會受不了? │ │
│ │ 小姐:耶,癢啊。 │ │
│ │ 客人:沒關係啊。 │ │
│ │(從此時開始出現垃圾車的音樂,且越來越大聲。)│ │
│ │ 小姐:癢啊。你身材很好喔? │ │
│ │ 客人:嘿。 │ │
│ │ 小姐:都....都沒吃飯嗎? │ │
│ │ 客人:有啦。 │ │
│ │ 小姐:都長不胖喔?你連自己照顧那個地方,你都│ │
│ │ 不會照顧你 │ │
│ │ 自己? │ │
│ │ 客人:會啊。 │ │
│ │ 小姐:「你洗個澡要符合他啊,你拿那給他啊」(│ │
│ │ 國語音譯) │ │
│ │ ,自己都不會顧好一點? │ │
│ │ 客人:(未回答) │ │
│ │ 小姐:會痛嗎? │ │
│ │ 客人:不會。 │ │
│ │(接下來開始出現一連串拍打的聲音,應係小姐在幫│ │
│ │客人拍打 │ │
│ │ 身體。) │ │
│ │ │ │
│ │【時間16:05~16:36】 │ │
│ │(此時垃圾車的音樂越來越大聲,使部分對話聽不清│ │
│ │楚。) │ │
│ │ 小姐:喔。你骨頭「拍很細」喔(國語音譯)。 │ │
│ │ 客人:恩。 │ │




│ │ 小姐:嘶. . . 喔. . . . . (出現一陣類似呻吟│ │
│ │ 的聲音)。(接下來 │ │
│ │ 說的話應係國語,但聽不懂,音譯為「骨頭│ │
│ │ 保住這個喔 │ │
│ │ 」。) │ │
│ │ 客人:嗯嗯。 │ │
│ │ 小姐:還在裡面啦喔? │ │
│ │ 客人:嗯哼。 │ │
│ │ 小姐:壞掉了。 │ │
│ │(接下來開始出現一連串拍打的聲音,應係小姐在幫│ │
│ │客人拍打 │ │
│ │ 背部。) │ │
│ │ │ │
│ │【時間16:37~17:04】 │ │
│ │(因為此時垃圾車的音樂還是很大聲,使部分對話聽│ │
│ │不清楚。) │ │
│ │ 客人:不行啊,.... │ │
│ │ 小姐:這樣喔?為什麼啊?怕我強姦啊? │ │
│ │ 客人:什麼怕你強姦? │ │
│ │(接下來有一段時間不長的對話,因為垃圾車音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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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