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陳柏佑
陳柏勳
法定代理人 陳堯祈
楊軒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被繼承人蘇王來之孫,蘇王來於民國 106 年4 月23日死亡,爰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 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 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 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蘇王來之孫,蘇王來 已於106 年4 月23日死亡,固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查, 聲請人係蘇王來之孫,乃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於 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合法拋棄繼承前,尚非蘇王來之 法定繼承人。從而,蘇王來之女蘇雅菁、蘇雅瑄等並無證據 證明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聲請人尚非蘇王來之法定繼承人 ,足徵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