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350號
TYDM,103,易,1350,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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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350號
被   告 曾靖然
具 保 人 黎萬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萬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經查:⑴被告曾靖然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 萬元,由具保人黎萬 濱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⑵經本院指定審判期日103 年12 月26日、104 年3 月6 日,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傳 票送達回證2 紙、拘票執行報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且本院 104 年3 月6 日之審理庭期亦傳喚具保人黎萬濱到庭,並通 知其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置之未理,有傳票送達回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 紙附卷可稽。
二、綜上,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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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