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524號
TYDM,103,審訴,1524,20150325,1

1/3頁 下一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玉霖
選任辯護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8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玉霖所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印文」欄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翁玉霖寶志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3 樓之4 ,下稱寶志公司)之負責人,以辦理犬貓進、出 口為業,其明知香港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 所公告之狂犬病非疫區(即香港為狂犬病疫區),是以自香 港輸入之犬貓,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1 項、犬 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欲抵達機場所在之我國動 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檢附輸出國之獸醫師所簽發之狂犬 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及有效之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 報告(0.5IU/ml以上),經取得上開動物檢疫機關核發犬貓 進口同意文件後,於犬貓運抵時,連同前開文件及輸出國檢 疫機關即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香港漁農署)所簽發之 動物檢疫證明書,一併交付予檢疫櫃檯之承辦人員以申報檢 疫,未檢附者,依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 ,應限期補正,若屆期未補正者,應將輸入之犬貓予以退運 或撲殺銷燬。詎翁玉霖為招攬客戶,以求短時間內自香港輸 入犬貓而賺得佣金,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 於附表一「偽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至桃園市○○區○○ 路00號「正泰鎖匙刻印店」,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如 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再分別於接到如附表二「飼主名稱」欄 所示客戶之委託後,於附表二「偽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 或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居所、或在大陸地區上 海市某處、廣州市某處,分別於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 所示之文書上,或蓋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偽刻印章,或書立「 Chen Chi Chi」、「Vint」等之簽名,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二 「偽造之署押、印文」欄所示之印文及署押,進而分別偽造 完成表示已注射狂犬病疫苗之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



所示之Rabies vaccination certi ficate 即狂犬病不活化 預防疫苗注射證明書(下稱注射證明);表示狂犬病抗體力 價值超過0.5IU/ml之RABIES ANTIBODY TEST CERTIFICATE AND APPLICATION FORM即狂犬病抗體力價檢測報告(下稱血 檢報告);表示經香港漁農署檢疫之Veterinary Certifica te for the Export of Dogs/Cats to Taiwan即香港漁農署 所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下稱檢疫證明)等私文書,並分 別先於附表三「輸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於網路申請進口 同意文件時,將附表三「輸入交付文件」欄所示之偽造私文 書以電子檔格式傳送而交付予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 分局(下稱農委會檢疫局新竹分局)之進口同意文件承辦人 員以行使之,再於附表三「輸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於犬 貓運抵時,將附表三「輸入交付文件」欄所示偽造之私文書 交付予農委會檢疫局新竹分局檢疫櫃檯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 ,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遭冒名刻印之動物診所、 獸醫師、研究所、香港漁農署、農委會對於狂犬病防疫之管 理及國人之健康,翁玉霖並因此先後4 次將附表三「輸入犬 貓」欄所示之犬貓自香港輸入臺灣(翁玉霖所涉違反動物傳 染病條例部分,另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嗣農委 會檢疫局新竹分局人員察覺有異,經向香港漁農署查證發現 文件上之香港漁農署印文係偽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農委會檢疫局新竹分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 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翁玉霖及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 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翁玉霖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他字 第7220號卷③【下稱他字卷③】第130-131 頁、第133- 135 頁,103 年度偵字第826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6-21 頁, 103 年度審訴字第1524號卷①【下稱本院卷①】第66頁,10 3 年度審訴字第1524號卷②【下稱本院卷②】第70頁),核 與證人即附表三「證人供述」欄所示之人分別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之證述相符,復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2 年12月11日防檢竹動字第000000 0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8 月23日農防字第0000 000000號公告、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回覆查證結果電子郵件 及譯文、本案輸入犬貓案件時檢附輸入動物追蹤檢疫切結書 所載飼養地址及飼養人對照表、漁農自然護理署許可證條款 、翁玉霖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之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寶志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 分局102 年12月17日防檢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香港漁 農自然護理署電子郵件(內含該署加簽批註之文件樣本)、 本案輸入犬貓案件及輸入同意文件申請資料對照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3 年2 月14日防檢 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犬貓退運辦理情形彙整表 、正泰鎖店網路資料及正泰鎖匙刻印社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明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 局103 年10月30日防檢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輸 入犬貓之申請檢疫日期、隔離檢疫完成日期及退運/ 遺失/ 死亡日期一覽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 年12月23日防檢二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 年12月5 日 農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所 示之私文書及附表三「書證」欄所示之證據等附卷可稽(見 102 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①【下稱他字卷①】第1-2 頁、第 10-11 頁、第13-18 頁、第38-49 頁背面、第56頁、第89頁 、第99-102頁背面、第111 頁,102 年度他字第7220號卷② 【下稱他字卷②】第1-3 頁背面,他字卷③第204-206 頁, 偵字卷第6-7 頁,本院卷①第41-43 頁,本院卷②第9- 10 頁、第18-19 頁),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 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 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 臺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 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 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 臺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 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 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 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 ,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 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 該當刑法上之「文書」。經查:被告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於 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擅自簽立或蓋用 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印文」欄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而無 權製作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書,再分別於 附表三「申請時間」欄、「輸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先後 檢附予農委會檢疫局新竹分局之核發進口同意文件之承辦人 員、檢疫櫃檯之承辦人員以行使,而用以表示該文件內所載 之犬貓,業已經注射狂犬病疫苗,其血液中狂犬病中和抗體 力價達0.5IU/ml以上,及經香港漁農署檢疫完成等聲明之用 意,均為無製作權人而製作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揆 之前揭說明,自均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被告偽造附表一所示印章之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 之刻印店人員而為,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署押及印文於 注射證明、血檢報告及檢疫證明等私文書上,係屬偽造私文 書行為之一部,自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處偽造印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罪。
㈢再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 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 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 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 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於附表三編號⒈中,先後於102 年5 月16日、102 年6 月18日及102 年6 月19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為達到 輸入該批犬貓之同一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認為各個舉動 不過為該次犯罪行為之一部份,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 侵害同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⒉被告於附表三編號⒉中,先後於102 年6 月26日、102 年7 月29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為達到輸入該批犬貓之同 一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認為各個舉動不過為該次犯罪行 為之一部份,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應 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一罪。
⒊被告於附表三編號⒊中,先後於102 年9 月9 日、102 年9 月10日、102 年9 月11日、102 年9 月17日、102 年10 月 13日及102 年10月17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為達到輸 入該批犬貓之同一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認為各個舉動不 過為該次犯罪行為之一部份,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 害同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⒋被告附表三編號⒋中,先後於102 年10月20日、102 年10月 22日及102 年11月21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為達到輸 入該批犬貓之同一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認為各個舉動不 過為該次犯罪行為之一部份,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 害同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㈣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而假冒如附表二「偽造署押、 印文」欄所示獸醫師、檢驗機關、香港漁農署之名義,偽造 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後,向我國檢疫 機關持以行使,據此使未為狂犬病檢疫之犬貓,由狂犬病疫 區輸入國內,對國內狂犬病之控制、國人之健康影響甚鉅, 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其坦承犯行,堪認悔意甚殷,且盡力將 犬貓退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 罹本罪,且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均誠心懺悔,並將未死亡、遺失之犬貓退運,足 見被告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並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 ,避免其再度犯罪,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 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啟自新。 ㈦沒收:
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經查:
⒈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均已 丟棄(見他字卷③第131 頁),可認上開偽造之印章業已滅 失,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印文」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 依前揭判決意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 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該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項下宣告 沒收。又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均 已分別交付予農委會檢疫局新竹分局檢疫櫃檯之承辦人員以 行使,而均屬農委會所有,既非被告所有,自均不得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就被告如上開事實欄所示自狂犬病疫區之香港地區 輸入犬貓之行為,認被告另涉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 第1 項之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擅自輸入禁 止輸入之檢疫物罪之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 1 項後段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 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私 文書及附表三「證人供述」欄所示之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及檢 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及「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資為論據。訊據 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未依規定輸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犬貓 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及第 41條第1 項之犯行,辯稱:犬貓並非上開法律規定禁止輸入 之檢疫物等語。經查:




㈠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 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 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 入。」依此授權,主管機關農委會訂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 入檢疫條件」(下稱「輸入檢疫條件」),其中第2 條第1 項規定:「二、下列動物禁止輸入:㈠蝙蝠類動物。㈡來自 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之感 受性動物。㈢來自口蹄疫疫區之象類動物。㈣來自馬鼻疽疫 區之單蹄類動物。㈤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禽 鳥類動物。㈥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之牛。㈦ 來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動物傳染病疫區或經世界動物衛 生組織(OIE )、其他國際疫情報告證實為動物傳染病疫區 之有感受性動物。」是以,如非「輸入檢疫條件」第2 條所 規定禁止輸入之動物,自非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 所稱「禁止輸入」之動物,僅係輸入時應分別依「輸入檢疫 條件」第3 條、第4 條所規定之檢疫條件及檢疫作業辦法辦 理輸入之動物,亦即輸入時應受「管理」之動物。動物傳染 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33條規定,擅自輸 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依其規定,該條文處罰之行為僅限 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而不包括受「管理」之 檢疫物。
㈡犬貓並未在「輸入檢疫條件」第2 條禁止輸入動物之列,但 輸入犬貓仍應依前述「輸入檢疫條件」第4 條及依動物傳染 病防治條例第34條之1 第1 項規定所訂定之「犬貓輸入檢疫 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輸入檢疫事宜;輸入犬貓,因輸出國為 狂犬病疫區或非疫區而規定有所不同,分別於該辦法第7 條 、第8 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範;目前中國大陸及 香港均非經農委會公告為狂犬病非疫區,犬貓自中國大陸或 香港輸入者,應依上開作業辦法中犬貓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之 有關規定辦理等情,有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 年12月 23日防檢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②第9 -10 頁)。本案被告自香港地區輸入犬貓,因香港地區為狂 犬病疫區,而需依照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7 條、第13條 、第16條等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規定申請檢疫,然犬 貓並非屬於「輸入檢疫條件」第2 條第1 項所列禁止輸入之 動物,即非屬動物傳染病條例第33條所規範之「禁止輸入」 之檢疫物,被告所為即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 項 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構成要件有間。三、綜上所述,被告固有公訴意旨所指未依規定自香港輸入犬貓



之行為,惟犬貓既非禁止輸入之動物,即與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41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其行為不罰,自應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偽刻之印章
┌──┬──────┬──────────────────┐
│附表│ 偽刻時間 │ 偽刻之印章 │
├──┼──────┼──────────────────┤
│ 1. │102 年3 月間│「仁心動物診所」店章壹個。 │
│ │某日 │ │
├──┼──────┼──────────────────┤
│ 2. │102 年3 月間│香港漁農署官方圓戳章壹個 │
│ │某日 │ │
├──┼──────┼──────────────────┤
│ 3. │102 年3 月間│「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C│
│ │某日 │HEN Chi Chi 」聯名之長方形章壹個 │




├──┼──────┼──────────────────┤
│ 4. │102 年5 月間│「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正│
│ │某日 │方形章壹個(蓋用於血檢報告右下方) │
├──┼──────┼──────────────────┤
│ 5. │102 年5 月間│「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長│
│ │某日 │方形章壹個(蓋用於血檢報告上方) │
└──┴──────┴──────────────────┘
附表二:
┌─┬─────┬─────────────────────────────┐
│編│動物種別 │ 偽 造 文 書 │
│號├─────┼───┬───────┬─────────────────┤
│ │動物品種 │ 偽造 │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印文 │
│ ├─────┤ 日期 │所在卷頁) │ │
│ │飼主名稱 │ │ │ │
│ ├─────┤ │ │ │
│ │晶片號碼 │ │ │ │
├─┼─────┼───┼───────┼─────────────────┤
│⒈│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5 月16│(見他字卷②,│ │
│ │Shiba Inu │日前某│第96頁) │ │
│ ├─────┤日 ├───────┼─────────────────┤
│ │廖娟妮 │ │偽造之血檢報告│「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261├─────────────────┤
│ │000000000 │ │4 )(見他字卷│「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 │ │②,第5頁背面 │印文貳枚 │
│ │ │ │) │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5 頁) │「Vint」署押壹枚 │
│ │ │ │ ├─────────────────┤
│ │ │ │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⒉│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5 月16│(見他字卷②,│ │
│ │Mixed │日前某│第103 頁背面)│ │
│ ├─────┤日 ├───────┼─────────────────┤




│ │孫曉彤 │ │偽造之血檢報告│「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292├─────────────────┤
│ │0000000000│ │0 )(見他字卷│「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25158 │ │②,第11頁) │印文貳枚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10頁背面) │「Vint」署押壹枚 │
│ │ │ │ ├─────────────────┤
│ │ │ │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⒊│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5 月16│(見他字卷②,│ │
│ │Poodle │日前某│第113 頁) │ │
│ ├─────┤日 ├───────┼─────────────────┤
│ │曾如玉 │ │偽造之血檢報告│「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292├─────────────────┤
│ │0000000000│ │1 )(見他字卷│「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98438 │ │②,第12頁) │印文貳枚 │
│ │ │ │ │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11頁背面) │「Vint」署押壹枚 │
│ │ │ │ ├─────────────────┤
│ │ │ │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⒋│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5 月16│(見他字卷②,│ │
│ │Poodle │日前某│第114 頁) │ │
│ ├─────┤日 ├───────┼─────────────────┤
│ │周嵐怡 │ │偽造之血檢報告│「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291├─────────────────┤
│ │0000000000│ │9 )(他字卷②│「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45346 │ │,第13頁) │印文貳枚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 │(他字卷②,第├─────────────────┤
│ │ │ │12頁背面) │「Vint」署押壹枚 │
│ │ │ │ ├─────────────────┤
│ │ │ │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⒌│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5 月16│(見他字卷②,├─────────────────┤
│ │Poodle │日前某│第20頁) │「仁心動物診所」印文壹枚 │
│ ├─────┤日 ├───────┼─────────────────┤
│ │陳力弘 │ │偽造之血檢報告│「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261├─────────────────┤
│ │0000000000│ │7 )(見他字卷│「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70891 │ │②,第20頁背面│印文貳枚 │
│ │ │ │) │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19頁背面) │「Vint」署押壹枚 │
│ │ │ │ ├─────────────────┤
│ │ │ │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⒍│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5 月16│(見他字卷②,├─────────────────┤
│ │Pomeranian│日前某│第21頁背面) │「仁心動物診所」印文壹枚 │
│ ├─────┤日 ├───────┼─────────────────┤
│ │陳仁宗 │ │偽造之血檢報告│「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291├─────────────────┤
│ │0000000000│ │7 )(見他字卷│「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31907 │ │②,第22頁) │印文貳枚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21頁) │「Vint」署押壹枚 │
│ │ │ │ ├─────────────────┤
│ │ │ │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⒎│貓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5 月16│(見他字卷②,├─────────────────┤
│ │DSH,Feline│日前某│第23頁) │「仁心動物診所」印文壹枚 │
│ ├─────┤日 ├───────┼─────────────────┤
│ │張榮容 │ │偽造之血檢報告│「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178├─────────────────┤
│ │0000000000│ │3 )(見他字卷│「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06856 │ │②,第23頁背面│印文貳枚 │
│ │ │ │) │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22頁背面) │「Vint」署押壹枚 │
│ │ │ │ ├─────────────────┤
│ │ │ │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⒏│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6 月26│(見他字卷②,├─────────────────┤
│ │Labrador │日前某│第33頁) │「仁心動物診所」印文壹枚 │
│ │Mix │日 │ │ │
│ ├─────┤ ├───────┼─────────────────┤
│ │Lawrence │ │血檢報告(編號│係以其他犬貓血液送驗取得合格報告後│
│ │Chun Hung │ │:R122915 )(│,再將該合格報告之晶片植入欲輸入犬│
│ ├─────┤ │見他字卷②,第│貓體內,並填寫晶片號碼,而未偽造署│
│ │000000000 │ │33頁背面) │押或印文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貳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32頁背面)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9.│犬 │102 年│偽造之注射證明│「Chen Chi Chi」署押壹枚 │
│ ├─────┤6 月26│(見他字卷②,├─────────────────┤
│ │Poodle │日前某│第34頁背面) │「仁心動物診所」印文壹枚 │
│ ├─────┤日 ├───────┼─────────────────┤
│ │郭詩婕 │ │偽造之血檢報告│「Dr.Chen Chi Chi 」署押壹枚 │
│ ├─────┤ │(編號:R12261├─────────────────┤
│ │000000000 │ │8 )(見他字卷│「財團法人畜產生物科學安全研究所」│
│ │ │ │②,第35頁) │印文貳枚 │
│ │ │ ├───────┼─────────────────┤
│ │ │ │偽造之檢疫證明│「Chen Chi Chi」署押貳枚 │
│ │ │ │(見他字卷②,├─────────────────┤
│ │ │ │第34頁) │「Dr.Kenny Chin-ho Ho BVM 」與「Dr│
│ │ │ │ │.CHEN Chi Chi 」聯名之印文壹枚 │
│ │ │ │ ├─────────────────┤
│ │ │ │ │「香港漁農署」印文壹枚 │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寶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