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勝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568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勝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勝家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晚間9 時許 起至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止,在其桃園市○○區○○○街0 ○0 號4 樓住處內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燒酒雞,而有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於飲酒後, 於同日晚間9 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 自上開住處離開欲載友人返家。嗣於同日(即103 年11月25 日)晚間10時8 分許,王勝家騎乘上開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 平鎮區環南路與新德街路口前為警攔檢稽查,並以酒精濃度 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勝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 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8-9 頁、第25-2 6頁 ,本院卷第16頁背面、第19頁),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 ○○道路○○○○○○○○○○○○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 車之車號查詢機車車籍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4-16 頁), 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情形罪。又被告於102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2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已於103 年5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酒醉駕車致 車毀人亡之報導時有所聞,各級政府機關對酒後嚴禁駕車一 節復迭經宣導,被告自98年起,又曾多次觸犯刑法第185 條 之3 公共危險罪案件,而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警惕,一再漠視法律禁令,竟再犯本件之罪, 且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所為甚值非議 ,再衡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及其供承擔 任保全員,與家人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19頁背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 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