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81號
SCDV,104,除,81,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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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馮維新即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馮李蘭英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裁定照准,並已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登載大業時報第3 版公告催告在案,嗣馮李蘭英於公示催告期間死亡,附表所載之股票由聲請人繼承,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38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馮李蘭英於公示催告期間即104 年1 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 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取得附表所載之股票,此有除戶戶 籍謄本、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8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4 年3 月9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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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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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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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134253-1│ │1 │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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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137038-7│ │1 │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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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89-NX-11329-5 │ │1 │8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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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82381-4 │ │1 │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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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85060-4 │ │1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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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