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廖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2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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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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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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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434-2 │ │1 │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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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3828-7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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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3829-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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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57195-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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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69015-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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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8202-1 │ │1 │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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