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苗延平(原名苗清琴,女,民 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 民國95年4 月20日死亡,其子林致豪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 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 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 為證。
二、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苗延平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 區○○街00巷0 弄00號2 樓,此有戶籍謄本1 紙附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 本院為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