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董金海
被 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裁判費180,988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 4 年2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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