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8號
SCDV,104,重訴,28,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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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劉陳秀菊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劉邦增
      陳梅妹即劉邦增之繼承人
      劉德火即劉邦增之繼承人
      劉于慧即劉邦增之繼承人
      劉于琴即劉邦增之繼承人
前列三被告
共   同
兼訴訟代理 劉宥杰即劉士榜即劉邦增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秉溱
      劉高銘
      劉邦維
前列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鍾秀妹
被   告 劉慕麒
      劉婉瑩
兼前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鑑
被   告 劉德財
      劉鄒四妹
前列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邦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劉秉溱併通知抵押權人彭衡君(新竹縣寶山鄉○○村○○路○段000 號)前來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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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