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6號
SCDV,104,補,236,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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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新竹縣私立
      長安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敏辛間給付養護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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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