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6號
SCDV,104,補,216,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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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廖連邦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平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参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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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