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3號
SCDV,104,補,213,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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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林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誠電器有限公司楊哲軒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柒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
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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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