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0號
SCDV,104,補,190,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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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原   告 張國松即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叁拾捌
萬肆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零叁
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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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