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原 告 張國松即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叁拾捌
萬肆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零叁
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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