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邱正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柒佰
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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