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4號
SCDV,104,補,174,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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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邱正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柒佰
    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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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