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3號
SCDV,104,補,163,201503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忠即泰明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