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8號
SCDV,104,補,158,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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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林峻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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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