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2號
SCDV,104,補,122,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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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謝學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樺張裕彩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竹北市○○路000○0號6樓之1、竹北市○○路00
  0巷00弄00號6樓、竹北市○○路000號4樓、竹北市○○路00
  號4樓等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新竹縣新豐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乘
  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訴之聲明第2、3、4、5項部分:請以各自房屋之課稅現值,
  以及上開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分別計算請
  求權利範圍之價值,再加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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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