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謝學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樺、張裕彩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竹北市○○路000○0號6樓之1、竹北市○○路00
0巷00弄00號6樓、竹北市○○路000號4樓、竹北市○○路00
號4樓等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新竹縣新豐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乘
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訴之聲明第2、3、4、5項部分:請以各自房屋之課稅現值,
以及上開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分別計算請
求權利範圍之價值,再加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