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4號
SCDV,104,法,4,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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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力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 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後五次修訂捐助章程,最近一次 則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召開第四屆第五次常務董事會議, 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 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最 近一次主要係因應主管機關升格改制為科技部,並對於初任 董事長之年齡加以限制不得逾六十二歲,董事長及其二親等 親屬不得在對岸涉及經濟利益,及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 監事不得於民營公司有兼任之情事,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 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3 年12月12日召開第四屆 第五次常務董事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第四屆第五 次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 ,又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 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科技部 及改制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同意修正在案,亦據聲請人 提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9年6月29日臺會企字第0990037 591號函、99年12月27日臺會企字第0990071170號函、101年 8月20日臺會企字第1010049022號函、102年1月2日臺會企字 第1020000187號函及科技部104年1月30日科部前字第104000 4797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蔡玉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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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