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89年度,99號
NTDM,89,簡上,99,2001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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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簽名欄內關於法官王鏗普之記載及簽名應更正為法官陳宗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簽名欄內關於法官王鏗普之記載及簽名因王鏗普法官 確未參與本件合議庭之審理,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參與本件審理之法官陳宗賢。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官 林 宜 民
法官 陳 宗 賢
法官 廖 健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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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