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9號聲 請 人 張黎駒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提供通知發票人彭正次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 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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