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 請 人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二、請具狀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壹拾伍張。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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