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債 權 人 黃丞欐即東鈺建材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范貴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