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姜義浩
黃柏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蔡美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債權人究為永發企業社
或個人、債務人究為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
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及提出永發企業社及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
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姜義浩對債務人蔡美月或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聲請狀狀尾(正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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