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心即曾貴貞
債 務 人 蔡順即蔡智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順即蔡智捷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曾心
即曾貴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113,488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
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
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蔡順即蔡智捷自102.07.04於就讀學校畢業
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111,206元及自
利息起算日(103年07月04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4年01
月2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150元暨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曾心即曾貴貞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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