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2號
SCDV,104,勞執,2,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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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鳳雯
相 對 人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羅志明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二日之新竹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欄所載,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叁仟零貳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 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83 ,002元,詎料相對人僅給付3 萬元,其後即未依約給付,爰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4 年1 月12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室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 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 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市政府於104 年3 月13日以府勞 資字第1040047175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 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於104 年2 、3 月分二期給付勞方新臺幣83,002元(於104 年2 月28日 給付勞方第一期新台幣40,000元及104 年3 月31日給付勞方 第二期新臺幣43,002元),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有 關雙方其他勞僱關係請求權均拋棄」、「資方負責人羅志明 願就上開款項負連帶清償之責,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之結論 ,惟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3 萬元,並未完全依調解內容履行 ,業據兩造是認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自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核屬有據,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 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 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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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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