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98號
SCDV,103,重訴,198,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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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錦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桓李松畇李畋鵬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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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