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錦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桓、李松畇、李畋鵬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