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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97號
SCDV,103,訴,397,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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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戴昌華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原   告 葉昌明
前二人共同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戴曾瑞齡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葉昌明本人應自偕戴林尾妹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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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