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46號
SCDV,103,司促,10946,2015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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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46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債 務 人 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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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