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右原告與被告軒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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