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350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第1450號、第1628號),本院合併審理後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
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周子强犯如事實二㈡至事實二㈣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 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載。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叁點捌叁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計壹拾點貳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公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叁點伍捌公克),均沒收銷 燬之、扣案之置物袋壹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 壹臺,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周子强強前於民國95年間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 95年度毒聲字第3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 1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間因㈡、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86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另曾因㈢、製造第四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上開㈡㈢案件,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 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於10 2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 102 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詎周子强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不得任意持有,竟為供己施用,於103年4月初某日,在某網 路咖啡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 子,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總純質淨重0.66公克、驗 餘淨重共計3.83公克),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另於103年4月17日前1、2週之某日,因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對賭,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共 7包(編號1至編號3袋,總純質淨重51.53公克,編號4至 編號 7袋,總純質淨重128.20公克),而自斯時起,非法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旋並於初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 」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4月16日21時至22時許 ,在新竹縣湖口鄉○○路 0段000號2樓其女友之住所內,以 將前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微量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 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 嗣於 103年4月17日8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其女友上開住處執行拘提,並當場 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總純質淨重0.66公克、驗 餘淨重共計 3.83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編 號1至編號3號袋,驗前總淨重約52.06公克、總純質淨重51. 53公克,編號4至編號7袋,驗前總淨重約129.50公克、總純 質淨重 128.20公克),並獲其同意,於103年4月17日9時35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㈢、又另行起意,於 103年9月24日17時許,在新竹市○○路000 號對面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 。又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 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為供己施用,於103年9 月24日17時許,在新竹市忠孝路上之「亞東電子遊藝場」, 以新臺幣(下同) 5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淨 重0.67公克、驗餘淨重0.66公克),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 103年9月24日21時5分許,在新竹 市○○路000號對面圍牆旁,為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66公克)、置物袋1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 10.2 公克】等物,經獲其同意,於103年9月25日9時55分採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㈣、又另行起意,於 103年10月16日22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火 車站旁停車場,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於103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新興 路與忠信路口,為警扣得其所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5 8 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電子磅秤1臺等物,並獲其 同意,於103年10月17日2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總純質淨重0.66公克、驗餘 淨重共計3.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包(編號 1至編號3號袋,驗前總淨重約52.06公克、總純質淨重51.53 公克,取樣0.58公克鑑定用罄;編號4至編號7袋,驗前總淨 重約129.50公克、總純質淨重128.20公克,取樣0.49公克鑑 定用罄)【事實二㈡部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 淨重 0.6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 10.2 公克)【事實二㈢部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3.58公克)【事實二㈣部分】,分別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 612號偵卷第49頁 至第50頁、1450號偵卷第44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 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置物袋 1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事實二㈢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有之 物;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臺均為被告所有,供其 犯犯罪事實二㈣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 告供述在卷( 350號本院卷第89頁背面至第90頁),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規定於各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
四、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4項。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
├──┼────────────────┼───────┤
│一 │周子强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事實二㈡部分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叁點捌叁│ │
│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
│二 │周子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事實二㈡部分 │
│ │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 │
│ │(驗前總淨重壹佰捌拾壹點伍陸公克│ │
│ │,採樣壹點零柒公克鑑定用罄),均│ │
│ │沒收銷燬之。 │ │
├──┼────────────────┼───────┤
│三 │周子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事實二㈢部分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計壹拾點│ │
│ │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置│ │
│ │物袋壹個,沒收之。 │ │
├──┼────────────────┼───────┤
│四 │周子强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事實二㈢部分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公克│ │
│ │),沒收銷燬之。 │ │
├──┼────────────────┼───────┤
│五 │周子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事實二㈣部分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叁點伍捌公│ │
│ │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 │
│ │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
│ │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