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02號
SCDM,103,訴,302,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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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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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