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3號
PCDV,104,除,73,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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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鄭湘議即湘之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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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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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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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富邦銀│台北富邦銀│103年7月18日│30,000元 │TU0104358 │ │
│ │行金城分行│行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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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