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6號
PCDV,104,訴,656,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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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范振益
被   告 朱蒂
      余永甯
      游軫祺
      楊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更字第11號,下稱系爭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於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未據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4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1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至22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系爭支付命令所列其餘債務人林翁焜(下稱林翁焜)因遷 移不明,未經法院對其合法送達支付命令,業經系爭支付命 令事件通知原告另行起訴(見系爭支付命令卷第49頁),是 以林翁焜部分即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說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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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