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07號
PCDV,104,訴,607,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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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蔡世旺
      蔡世賢
      張淑芬
      蔡文忠
      蔡玉玲
      歐茂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蔡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2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 13日合法送達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故原告應於104 年2 月18日前補 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紙、答詢表8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53頁),其訴 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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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