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萬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良維
被 告 黃政修
訴訟代理人 謝夢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78,4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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