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許淑枝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被 告 張菁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