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27號
PCDV,104,補,927,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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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許淑枝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被   告 張菁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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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