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許淑枝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菁峰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