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17號
PCDV,104,補,817,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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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葉冠緯 
      徐鳳嬌 
      沈傳泰 
      李秀蘭 
      莊南強 
      林文逸 
      葉上菁 
      游棉  
      廖信翔 
      李駿杰 
      羅川翃 
      林宏猷 
      林淑惠 
      陳忠正 
      呂宗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翁和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之10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0元(見調解卷第20頁)
×占用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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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