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葉冠緯
徐鳳嬌
沈傳泰
李秀蘭
莊南強
林文逸
葉上菁
游棉
廖信翔
李駿杰
羅川翃
林宏猷
林淑惠
陳忠正
呂宗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翁和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之10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0元(見調解卷第20頁)
×占用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