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蘇湧翔
被 告 林鼎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