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意思表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7號
PCDV,104,補,77,2015032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號
抗 告 人 紀宛君
      紀宛伶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金鐘
相 對 人 紀凱文
      馬宗凡
      陳天護
      林華鈞
      陳益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 年補字第77號撤銷意思表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
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