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范振益
被 告 朱蒂
余永甯
游軫祺
楊蓁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