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32號
PCDV,104,補,732,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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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范振益
被   告 朱蒂
      余永甯
      游軫祺
      楊蓁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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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