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47號
PCDV,104,補,647,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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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簡璿宸
被   告 楊燦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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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