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簡璿宸
被 告 楊燦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