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李謹呈
李雯歆
兼 上2 人
法定代理人 蘇艷芬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柯素珍
李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實價登錄服務網結果,依建物面積及平均價格核定每平方公尺為
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元,故本件不動產價額為叁佰玖拾萬元
(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5,000元×60= 3,900,000 元)。又原告
第三項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叁拾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